石棉县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判决将查封、挪用金额之巨,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前退还了部分被挪用的公款 ,归还营利性活动所欠借款本息 、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营利性活动等支出 。截至2019年1月期间,李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合伙投资小水电站 ,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取现的方式先后361次挪用石棉县公路养护段公款3600余万元 ,可予以从轻处罚 。大部分公款因客观原因未能退还。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石棉县公路养护段财务股原股长兼出纳。2013年起,因到期债务无法偿还,李某某开始从石棉县公路养护段公账上挪用公款用于偿还民间高息借款 、
法官表示,李某某持续挪用公款时间之久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采用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