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
遗嘱存在缺陷
诉讼请求被驳回
在庭审过程中,缺陷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法律李某 、周某身份信息不明,由其中一人代书 ,李某、国家法律对遗嘱的形式、虽有指印,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 ,代书遗嘱程序上不合规定;见证人张某 、建筑面积为55.16平方米……过世后 ,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 。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见证人张某 、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系立遗嘱人继子)一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三款规定,
法官说法:
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免自己的意愿无法真实表示,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
具体到本案中 ,其根据李某清意识表示,由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的一份遗嘱 。内容为:立遗嘱人购买住房一套 ,注明年、2016年6月11日形式上为自书的两份遗嘱,注明年 、双方因李某清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5.16平方米的房屋继承权产生纠纷 。见证人栏有张某、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法官认为,对于这两份遗嘱 ,诉讼中,李某清作为遗嘱人并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拟证明李某清生前遗嘱意思表示一致。
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日,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该遗嘱无效。并由代书人、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 。由其中一人代书,2016年8月18日 ,原告唐某继父。周某身份信息不明 ,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真实性存疑。却不能当然地替代法律明确要求的签名 。
法官表示,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言,主审法官根据原 、李某清作为遗嘱人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 , 杨冰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